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,凡来医院就诊患者,一律要求使用真实姓名,不得使用他人姓名或借用他人名义就诊,如系特殊情况发生错误,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更名手续。
1、病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,告知更名原因。(申请书必须有患者或家属签名及日期,医生或护士不能代办)
2、申请人需提交如下证明:
①、申请人为在院病人的,须提供法定身份证明(身份证或户口本)原件及复印件、住院通知单。
②、申请人为出院病人的,须提供法定身份证明(身份证或户口本)原件及复印件、出院结算收据。
3、所住病房科主任在申请书上审核签字,确认申请患者姓名更改前后系同一病人。(病区正、副主任或护士长签字,其他医生或护士签字无效)
4、住院病历更名手续由质量控制办公室负责办理,经审核属实,办理病历更名手续。在院病历,在住院通知单上更改,并加盖专用章,住院通知单交回科室,放入病历,各类医疗文书中患者姓名,自更改日期予以更正,更改日期前姓名,不得随意更改。
5、凡办理过更正姓名手续的患者,其住院医师须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,说明更正姓名的经过。并根据具体情况,对患者或家属提出告诫,告知因此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及患者、家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注:1、更名手续办理及审批地点在质控办。(联系电话:2213302)
2、根据辽宁省《病历书写规范》,患者入院时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住址等基本情况应如实填写。但在实际工作中,病历更改姓名情况仍频繁发生。为此,特要求各位医生认真做好住院通知单的填写工作,以免造成医患双方许多不必要的麻烦。
意大利贵宾会会员中心医务处
2010-03-22